经纪人书面承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
      2008年5月,业主张某与客户王女士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协议》。由于张某出卖的房屋尚未交付,是期房,王女士担心交付房款以后不能按时接收房屋。但张某表示开发商曾经向其承诺3个月之内一定会交付房屋,王女士为了降低风险故要求该中介公司的门店经理及经纪人作出承诺,承诺2008年年底之间房屋不能交付的,该中介公司负责赔偿客户10000元。该承诺被明确写入补充条款,并由门店经理签字。后由于开发商工期延误导致2009年4月才将房屋交付使用。
      王女士起诉该中介公司,要求中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其10000元损失。该中介公司辩称门店经理的签字和承诺为个人行为,没有经过公司授权,也没有经过公司盖章认可,因此该约定对中介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中介公司不应该承担此10000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门店经理作为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作出的表示行为当事人有理由认为该行为具有代理权,已经得到公司的认可,构成表见代理,此承诺对中介公司具有约束力。中介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赔偿王女士违约金10000元。
 
法律提示:
1、经纪人没有权利代表中介公司就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做出任何约定和承诺;
2、经纪人、门店经理在合同中的签字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此种情况下其代表公司的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如公司因此而受到损失,有权向经纪人或者门店经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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