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违约,买方可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佣金吗?

案例:
      2009年8月,刘女士经由A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看中了张女士名下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房产。双方经过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一周后,刘女士与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与A地产经纪公司也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刘女士向A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佣金3万元。
      合同签订后,刘女士支付了上述款项。一个月后,张女士眼见着自己的房子从原来的120万涨成了现在的150万,觉得当时卖便宜了,因此要求刘女士在当时的合同价款上再涨钱,否则不去办理过户手续。几经协商后,双方最终将买卖合同解除。后刘女士又找到A地产经纪公司,以未买到上述房屋为由要求A地产公司退还佣金,遭到拒绝。
      2009年11月,刘女士将A地产经纪公司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的佣金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女士与张女士在2009年8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被告A地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促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成立,已履行了居间方的义务,根据三方所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有权收取该笔佣金。原告未买到合同所述房屋是原告与张女士对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与被告无关。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1、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促成买卖双方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成立,就可以收取佣金;
2、买卖双方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如一方有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依据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3、如因卖方违约导致买方支付了佣金,对于这笔损失,买方可要求卖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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