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除,中介方可以收佣金吗?

案例:
      2009年11月,王先生经某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购买了张女士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产,双方在该中介公司的门店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了张女士10万元定金,并支付了中介公司3万元中介费及3000元产权转移代办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王先生家里发生了一些变故,一时无法凑齐全部房款,经与张女士沟通后,张女士表示理解,遂退还了王先生已支付的定金及房款,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不要求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在解除协议上签字确认。之后,王先生来到该中介公司的门店,要求退还中介费及代办费用,但遭到拒绝。王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告的居间服务下,原告王先生与房主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已合法有效成立;虽然买卖双方后来达成了解除买卖合同的协议,但其前提是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成立的。被告作为居间方,已促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成立,完成了其居间义务,被告有权依据居间合同的约定收取该笔佣金3万元。但因后来买卖双方解除了买卖合同,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中介公司应当退还该笔产权转移代办费用3000元。因此,法院仅支持了王先生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代办费用的请求,对其要求退还佣金的请求予以驳回。
 
法律提示:
1、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促成买卖合同的合法有效成立,视为完成居间义务,可以收取佣金;
2、对于居间合同约定的代办贷款或代办过户等费用,必须以完成实际工作为收费依据,如因某种原因未完成代办工作,则不能收取相关代办费用,已收取的应予退还;
3、买卖双方在有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如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守约方可依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及合同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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