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
刘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位于朝阳区的一套二手房。因业主赵女士急需用钱,双方很快达成一致意见,以96万元的价格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很痛快地将首付50万元给了赵女士,赵女士也交付了房屋。当时正好刘先生工作挺忙,需要出差,就约定等一个月后双方共同去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房屋尾款于过户当日付清。然而,刘先生出差回来后刚要约赵女士去做过户时,法院的执行法官就上门将房屋依法查封了。原来,赵女士因欠他人几十万元导致其房屋被法院查封。该房屋现在无法进行过户手续,刘先生一气之下将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赵女士退还房款、支付已付房款总额20%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先生与赵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刘先生已支付赵女士购房首付款,赵女士应配合刘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因赵女士个人债务纠纷导致该房屋被依法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赵女士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且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应予解除。双方在合同里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已付房款20%的违约金,此条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此,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进行产权转移登记;
2、在签订买卖合同前,买房人应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对拟购买房屋的产权状况进行核查,以确保该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并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责任;
3、对于已经实际交付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房屋,在法律上仍然认为卖方是房屋的产权人,买方仅对房屋享有债权,不具备排他的权利;
4、对于买卖合同签订后不能过户的房屋,买方可要求卖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返还房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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