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不能随意涨租金

案例:
      小李在西直门工作,因此想在附近租个一居室。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小李和业主张女士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两年,月租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没多长时间,周围的房租开始疯涨,正当小李暗自庆幸的时候,房东张女士打来电话,要求涨房租。经过几番协商,小李因为对房子比较满意,遂同意涨200元,但双方对合同并未做更改。半年后,小李又接到了房东的电话,再次要求涨租金,理由是同位置同类型房屋均价已达到2600元左右。房东连续两次的行为惹怒了小李,小李坚决不同意,商谈无果后,房东向小李发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小李一约诉状将房东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按2000元的房屋租金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退还多收取的每月200元的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李与被告张女士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现该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合同中也并未约定张女士有提前解除权,且被告张女士并未提供该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据,仅以市场行情并不能对抗已经签订的合同内容,张女士应继续履行合同。但原告提交的张女士本人签字确认的收条显示原告按每月2200元向被告交纳租金,虽然合同约定月租金为2000元,但双方以实际行为对合同进行了变更,此变更应属合法有效。因此,法院判决张女士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对小李要求张女士退还每月多收的200元租金的请求未予支持。
 
法律分析:
1、租赁房屋时,出租方与承租方应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并对租赁期限、房屋租金等事项进行明确;
2、租赁合同签订后,合同一方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条件下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对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双方如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将变更后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加以明确,以防止纠纷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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