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

案例:
      2010年3月,何先生与刘女士经某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女士购买何先生名下位于丰台区的某套房产。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120万元,首付款30万元于同年4月1日前支付,尾款于4月15日前支付并办理过户手续。如卖方在签订合同后又将房屋卖与他人,则应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刘女士于4月3日交付30万元首付款。之后,由于房屋价格疯涨,何先生又于4月8日将该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先生,并于4月10日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女士得知这个情况后,将何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其已付房款及利息、支付3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因另行购买房屋而多支付的房款35万元。何先生则辩称:该合同签订后,曾多次催刘女士交付首付款,但刘女士直到4月3日才交付,刘女士违约在先,何先生只同意退还刘女士已支付的房款。
      法院认为:何先生和刘女士签订的合同,对涉案房屋的地点、面积、总价、付款方式及房屋交付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合同中明确约定刘女士于2010年4月1日前支付首付款,虽刘女士于4月3日才交付,但何先生并未以违约为由拒绝接收,而是对刘女士支付首付款的行为予以实际认可。何先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又擅自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并转移了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女士要求何先生按已付购房款的一倍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且刘女士又以155万元的价款另行购买了一套相同的房屋,35万元为刘女士的实际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房屋买卖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及方式,以避免因约定不明引起纠纷;
2、买卖合同应明确约定一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特别是针对出卖人一房二卖的情况,《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对于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但该损失必须有证据材料进行佐证。
关于鑫尊 | 客户服务 | 联系我们 | 鑫尊之歌 | 门店查询 | 客服热线:010-51261861
版权所有©2009 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客服热线:010-51261861/84098564